入境处明确指出,一般学生入境安排不适用于中国内地和台湾居民,也不适用于1979年1月14日后才定居澳门的原内地居民。但上述内地、澳门及台湾居民在符合相应条件下仍可申请赴港就读:包括全日制本地认可专上本地或非本地课程、本地院校兼读制授课式研究生课程(内地学生所选课程须由教资会资助院校开设)、不超过六个月的副学位交换课程或不超过一年的本科及以上交换课程,以及全日制短期学习。
短期学习另有附加条件:课程须由具学位颁授权力的香港高等院校(不含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提供,且任何学生在十二个月内累计短期学习不得超过180天。内地学生还可申请经教育局批准、不超过两周且有内地教师随行的中学短期交流。
另需注意,内地与香港的学位互认协议不适用于副学位(副学士及高级文凭)资格,内地学生仍可以个人身份赴港攻读副学位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