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入境安排不适用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居民,以及1979年1月14日前未在澳门定居的原内地居民。但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内地、澳门和台湾居民仍可申请赴港就读全日制本地认可本地或非本地专上课程、兼读制本地认可授课式研究生课程(内地学生所读课程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提供),以及不超过6个月的副学位交换或不超过一年的本科及以上交换。
此外,内地居民可参加由香港具学位颁授权力的高等院校(持续教育部门除外)提供的全日制短期学习,任何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内地学生还可参加教育局批准、不超过两周且有内地教师随行的中学短期交流项目。内地与香港的学位互认协议不适用于副学位资历(副学士及高级文凭)。